“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獨立估值檢討報告

根據香港證監會於2018年11月生效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其中5.3.7節要求估值政策、程式及過程應定期由具備勝任能力且在職能上獨立的人士進行檢討(至少每年一次)。由有關人士進行的檢討 應包括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式。

我司的估值檢討報告將包括:

1. 檢討基金是否制訂了合適的政策,程式及工作,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及獨立的估值,合符“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5.3.1到5.3.7節的要求。

2. 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式和估值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