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列时之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15,符合认列为资产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应以其成本衡量。


现金获得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23,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为认列日之约当现金价格


交换资产获得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24,一项或多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可能系透过交换一项或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一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该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应按公允价值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26,企业若能可靠决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应以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衡量换入资产之成本,除非换入资产之公允价值较为明确。


认列后之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29,企业应选择第 30 段之成本模式或第 31 段之重估价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


成本模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30,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认列为资产后, 应以其成本减除所有累计折旧与所有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列报。


重估价模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31,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认列为资产后, 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者应以重估价金额列报;重估价金额为重估价日之公允价值减除其后之所有累计折旧及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以确保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与该资产依报导期间结束日之公允价值所决定之金额无重大差异。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39,资产之账面金额若因重估价增加,则增加数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并累计至权益中之重估增值项下。惟该相同资产过去若曾认列重估价减少数为损益者,则重估价之增加数应于回转该减少数之范围内认列为损益。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40,资产之账面金额若因重估价减少,则该减少数应认列为损益。 惟于该资产之重估增值项下贷方余额范围内,重估价之减少数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所认列之其他综合损益减少数,将减少权益中重估增值项下之累计金额。


折旧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50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50,资产之可折旧金额应于其耐用年限内依有系统之基础分摊。


国际会计准则5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52,即使资产之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金额,只要资产之残值未超过其账面金额,企业仍须认列折旧。资产之维修并不能否定对其提列折旧之必要性。


国际会计准则6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6.6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生产数量法。企业应选择最能反映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预期消耗型态之折旧方法。